货物在第三方仓储期间遭受损害责任如何承担
2020-08-27 16:15:37
货物在第三方仓储期间遭受损害责任如何承担
案情简介
A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发提单,将一个40英尺冷藏集装箱冻牛肉由乌拉圭运至中国天津新港。提单注明温度应设置在零下18℃。货物于10月23日抵达目的港后存储C码头公司堆场。由于长期无人进行报关提货,2017年2月17日,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《提取进口过期货物证明》。D公司持有该证明将涉案货物提离至该公司堆场存放。集装箱在D公司存放期间,一直未进行插电制冷。
2017年3月7日,B公司向F公司购买了涉案货物,美元8万元。B公司持有A公司签发的已将收货人更改为B公司的提单换取提货单后,申请进口报关并支付了进口费用20万元。
B公司到D公司准备提货时,发现装有涉案货物的冷藏集装箱附近的地面上存在凝固的血迹。进行了检验后结果为货物有异味,存在发霉、变质现象,不适合市场销售。7月5日,货物进行深埋销毁。
B公司已涉案货物的报关、报检、港口提货、运输等进口通关代理费计人民币4.5万元。
B公司在购买涉案货物同期,与P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,将货物卖给P公司,价格为人民币77万元。双方约定B公司在进口过程中产生的报关代理费、港杂费、第三方仓储保管费等一切费用由P公司实报实销;如一方违约,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15%的违约金。
B公司要求A、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院判决
判决D公司向B公司支付美元8万元,人民币24.5万元。
问题聚焦
1、承运人A公司与储存D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。
2、B公司的损失有哪些?
律师评析
1、承运人A公司与储存D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。
在本案中,B公司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遭受毁损,导致货物全损。B公司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,康安公司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,应当证明两被告在掌管涉案货物期间存在过错。
A公司为承运人,其掌管期间自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D公司持《提取进口过期货物证明》将货物自堆场提离之时止。在此期间,冷藏集装箱温度记录显示,除正常作业的断电外,集装箱均处于正常插电制冷状态。集装箱在制冷运转过程中间歇的启动除霜模式后,温度记录显示的小幅度升温属于集装箱正常运转的现象。由此,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过错。A公司不予承担连带侵权责任。
D公司作为第三方仓储人,其掌管期间自货物由堆场提离之时起至货物提离D公司堆场时止。在此期间,D公司没有对集装箱进行插电制冷。虽然该公司称其委托人并未指示涉案货物需要插电制冷,其对货损不具有过错,但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集装箱货物第三方仓储的企业,应当能够从外观上识别涉案集装箱为冷藏集装箱,并在提取货物时关注货物的储存状态及储存要求,妥善履行保管义务,其未对冷藏集装箱进行插电制冷并导致货物腐烂全损,明显存在过错,侵害了B公司的所有权,应当对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。
2、B公司的损失有哪些?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。
B公司与P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价格系个别约定,不能仅凭此证明货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水平,由此证据中未能体现货物的市场价格。
B公司与P公司的购销合同损失非直接经济损失,且B公司与P公司的购销合同D公司也未知晓。因此,涉案货物由B公司采购进口,但由于D公司的过错行为发生全损,因此,D公司应当赔偿B公司为进口涉案货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,并以此为限。
B公司为购买货物支付了货款美元8万元,为进口报关支付了进口关税等费用20万元。办理港口提货产生的港口建设费、堆存费、港务费等人民币4.5万元,均由B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与相关业务实际收款方结算完毕,B公司向其代理人预付了足额费用。因此上述费用实为B公司最终支付,系B公司为货物进口实际支付,D公司应当予以赔偿。
此外,B公司主张的利息,系因D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孳息损失,法院予以支持,利息起算从B公司对外支付货款之日起进行计算。